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人口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定并实施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