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设施第二十一条有效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依法规划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