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分级管理的智慧养老服务管理平台,通过平台公布养老服务机构名录及其提供的服务项目,提供养老政策咨询、养老服务供需对接、服务质量评价等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养老服务信息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养老服务相关的基础数据和信息。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根据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需要,开发和推广多功能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推进养老服务数据有序纳入全市智慧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建立健全全市智慧养老服务信息网络。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