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加快已建成城镇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适老化无障碍改造,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和安装。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进行日常生活设施适老化、无障碍改造。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