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设施第十五条有效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权属已确定归属政府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移交给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将管理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者低偿委托养老服务组织运营。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