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设施第十四条有效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城镇居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