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活动,做好下列工作:

(一)掌握老年人基本信息、服务需求,协助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宣传养老服务政策,提供养老服务信息;

(二)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互助养老、志愿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

(三)引导、教育村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协助调处养老纠纷;

(四)其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