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