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