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