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学校周边环境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