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周边环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周边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统筹协调解决学校周边环境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