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管理条例/第四章 人文环境第三十七条有效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自习室等密切接触学生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相关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