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自习室的服务场所、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建筑、卫生、环保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等不符合规定的场所,不得与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自习室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
教育、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定期采取联合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