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校外托管机构、自习室的,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登记;一并提供餐饮服务或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相关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当在工作场所显著位置统一公示。

校外托管机构、自习室不得变相开展教育培训。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