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在学校周边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禁止无证无照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学校周边食品安全检查,加强对餐饮店、食品小作坊、食品摊点等食品经营者以及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公开检查结果。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