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学校周边一定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毗邻现有教育设施或者教育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不得妨碍教育设施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学校围墙或者边界任意一点向外直线延伸二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车站、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不得新建发电站、变电站;

(三)学校围墙或者边界任意一点向外直线延伸一千米范围内,不得新建传染病医院、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四)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活动。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