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的周边环境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学校周边环境是指学校周边与学校教育以及学生、教职工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密切相关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和。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