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管理条例/第二章 安全环境第十八条有效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学校根据周边治安、交通环境等情况,在学校门前道路两侧空间允许的范围内,合理规划设置学生上放学安全通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学校应当在校门口划设醒目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防冲撞设施建设标准的拒马、隔离墩或者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