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学校周边道路条件、交通环境、流量变化等因素,采取即停即走、单向通行、临时限行、远引掉头、远端停车等交通组织方式,缓解上放学时段道路交通压力。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建设人行立体过街通道、错峰错时上放学等措施,减少上放学时段交通拥堵。

学生家长应当模范遵守交通规则,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