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学校门前及周边道路设置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根据需要设置监控设备、交通信号灯、减速装置等设施。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