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周边实施下列行为:
(一)纠缠、侮辱、谩骂、恐吓、殴打、故意伤害学生、教职工,或者强行向学生索要财物;
(二)引诱、教唆学生偷窃、打架斗殴、赌博、吸毒;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四)故意损毁学校、学生、教职工的财物;
(五)通过围堵校门、拉挂横幅、贴报喷字、摆放花圈、泼洒污物等手段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六)其他危害学生、教职工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以上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