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管理条例/第二章 安全环境第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联合教育、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全面梳理排查学校周边各类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人员,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应当落实学生在学校期间封闭式管理制度,严格外来人员和车辆管理。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学生、幼儿交给其监护人或者受委托人以外的人员。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