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区(市)红十字会可以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制定募捐方案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公开募捐信息。

市、区(市)红十字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募捐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红十字会捐赠账户,进行统一财务核算和管理。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