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红十字会条例/第四章 财产与监管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区(市)红十字会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票据的,应当做好票据存档或者相关记录。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