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红十字会条例/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禁止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不得假借红十字会及其组织的名义或者假冒红十字会及其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募捐活动、接受捐赠、骗取财产。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