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红十字会条例/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并按照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公安、海关、税务、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单位对红十字会接受境内外援助或者捐赠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物资设备,应当按照规定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并减免其相关税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