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按照数字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开展统计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数字经济运行监测分析。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