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数据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统筹指导、协调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