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八章 数字经济安全第五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人工智能的安全监管,开展安全风险监测、安全评估、科技伦理审查、备案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置等工作。相关主体开展人工智能研发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职业道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