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