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八章 数字经济安全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数据安全风险监测,保护数据免遭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并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