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工作机制,加强网络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保障。

网络运营者应当遵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制度,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