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统筹部署、组织推进全省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数字经济发展协作机制,协调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