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数字技术创新第二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进数字技术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建设,发挥科技大市场在成果展示、成果交易、项目孵化等方面的作用,畅通数字技术科技成果供需对接渠道,加速数字技术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