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数字技术创新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动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快速审查、确权和维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