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数字技术创新第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推动数字经济领域的科技创新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构建梯次结构布局合理的数字经济创新平台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经济领域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服务数字技术研发和产业创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