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城镇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城镇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