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建立健全城镇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拓宽融资渠道,创新合作方式,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再生水利用项目通过多种方式筹措资金。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