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城镇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城镇再生水利用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