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城镇污水经净化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再生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再生水厂、输配水管网、加压泵站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和用水单位自建的再生水利用设施。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