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城镇再生水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建立再生水生产、输配、检测等全过程管理制度,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定期对再生水处理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建立完整的运行维护档案,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真实可以追溯;
(三)严格执行国家水质检测标准,做好城镇再生水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确保出水水质稳定、安全;
(四)配备进出水计量装置,并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