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城镇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再生水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城镇再生水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减少或者停止再生水的供应。因再生水利用设施检修维护等原因,确需减少或者停止供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前48小时通知相关用水户。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