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开发区实行动态管理。设立自治区级开发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自治区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科技、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具备升级条件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报国务院。
退出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序列的开发区,可以按照自治区级开发区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