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主城区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主城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主城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预算。主城区范围涉及到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内主城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