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主城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应当尊重城市发展规律,统筹发展和安全,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动能转换、品质提升、绿色转型、文脉赓续、治理增效。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