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考核,核实核查情况,出具考核意见,形成考核结论。

政治考核不得擅自增加考核内容或者扩大考核范围,不得要求提供规定范围以外的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