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体质情况,确定送检人数。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按照确定的送检人数组织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按时到征兵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抽查;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例较高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