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体格检查开始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参加征兵体格检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掌握征兵体格检查相关规定、信息化管理系统操作使用、工作纪律要求等内容,保证体格检查工作质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