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初次兵役登记,对参加过初次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信息核验更新。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兵役机关查验适龄公民初次兵役登记情况。

学校应当提示适龄学生依法履行兵役登记义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