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本省每年征兵的人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根据上级的征兵命令,科学分配征兵任务,下达本级征兵命令,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